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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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符合现代“非刑事化政策”的刑法思想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尤其在二战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观念的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开始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造,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在采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
西方各国战后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而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他手段来代替。刑诉制度应反映和体现刑法思想。战后的现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诉制度上,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
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这种思想在刑诉制度上的体现。它有利于促进轻微犯罪人的悔过自新,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主张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罪行比较轻微的人,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尽早使其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讼累中脱离出来,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民主原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就被害人而言,修改后的不起诉制度赋予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向法院的直接起诉权,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符合世界刑事诉讼法理发展的潮流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经济原则、诉讼效率原则,被普遍重视,有罪必罚的起诉法定主义已经被起诉便宜主义所取代,从而避免了过分追求整齐划一的作法所带来的弊端,也保留了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上的相对灵活性,有利于审判权的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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