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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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也是犯罪行为,刑法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取决于犯罪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的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造成损害了可以从轻发落。那么,如何认定犯罪中止的损害?本文整理了详细的知识点,请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如何认定犯罪中止的损害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等将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确加以区分。可见我国的未遂犯即大陆法系的障碍未遂,而犯罪中止则是中止未遂。应该说我国刑法将犯罪中止从未遂犯中独立出来是考虑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上都与障碍未遂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这种情形一般称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而犯罪结果最终出现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一般称为特殊中止。①两者的构成要件略有区别。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律师认为客观性要件可以包容于自动性要件中。我国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学说,将自动性分为内心的主动停止和行为上的客观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无须割裂开来进行论述。
二、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4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规定“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如何认定犯罪中止的损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可知,犯罪分子虽然中止了犯罪,但犯罪行为始终是开始了,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看他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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